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环辐罚〔2018〕8号(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筹建处)
编辑时间:2019-01-22
晋环辐罚〔2018〕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筹建处:
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3966926554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继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对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筹建处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情况问询时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区的建设,现血管造影机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工,辐射防护设施已开始建造,未完成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18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1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8〕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0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提出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厅《关于山西省儿童医院新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4〕1398号)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要求: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医疗设备或放射装置,需另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你单位血管造影机项目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提出至今未能确定新院区是否设置血管造影机。2018年9月10日,我厅工作人员到你单位新院区实地勘察,据施工现场负责人介绍,医技楼一层建有放射科和血管造影机房,血管造影机房墙体已进行了硫酸钡抹灰等辐射防护设施建造。
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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