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编辑时间:2018-12-03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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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311333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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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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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监控中心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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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标 题: | 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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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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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分公司:
地址: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0GRELQ3E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环保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分厂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未通过验收。以上事实均有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对违法事实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罚处滞纳金。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帐号:050212122902493409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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