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编辑时间:2019-01-21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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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311338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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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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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监控中心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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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标 题: | 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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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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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晋环法罚字〔2018〕5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介休市北盐场村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8628893M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二项违法事实:1、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焦炉烟气脱硫塔处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均有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对上述二项违法事实分别处以罚款贰拾万元、贰拾万元,合并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罚处滞纳金。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帐号:050212122902493409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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