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编辑时间:2019-12-17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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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311342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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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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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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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标 题: | 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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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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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9〕4号)。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査和培训。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磁窑河流域水环境整治专项执法检查、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晋北三市大气强化督查、全省违法排污大整治“百日清零”专项行动、2019-2020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定点帮扶工作等执法检查工作。突击检查了河津市、清徐县、交城县等三县(市)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并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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