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开发区某加油站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编辑时间:2021-12-08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法依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运用尤为重要。

二、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六堡村108国道西侧的晋中市开发区某加油站进行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相关证据文书。

三、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据此,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省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类别,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台账。

四、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制度利器。《排污许可证条例》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一方面压实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生态环境部门角色转变、执法监管。此案件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年中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案卷评查中,是首例运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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