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起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编辑时间:2021-11-05     

一、长治市林某某等三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2021年7月4日,长治市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长治高新区泰舸汽贸园内某商贸有限公司门口林某、焦某、刘某三人在没有提供相关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活动,现场查获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3.68吨。执法人员当即委托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山西嘉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暂时封存,固定了证据。当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分别前往晋城市、高平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案件移送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公安分局。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林某等三人非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3.68吨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将林初有等三人非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3.7万元

二、孙某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区分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关于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赤头村、史回乡金通煤焦集团涉嫌污染环境线索的移送函》,反映称店上镇赤头村、史回镇金通焦化厂院内分别涉嫌非法倾倒工业废水。2021年4月6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对移送函中反映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排查发现,店上镇原福兴化工厂、金通焦化厂、原白水泥厂和原氧化镁厂场区内分别堆存有大量包括装有液体的废塑料桶、黑色废渣等不明物体。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潞城区公安部门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2021年4月1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区分局委托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进行了污染物样本取证。2021年6月9日,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1.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区西侧焦油储存池内不明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39,厂区西侧焦油储存池边废塑料桶及东侧的黑色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均为代码为900-000-08;2.潞城区史回镇原金通焦化厂院内西侧水池不明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39;3.店上镇原白水泥厂院内堆放的废弃塑料桶和铁桶内不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均为代码为900-000-08;4.河湃村原氧化镁厂院内堆放的黑色物质属于固体废物。初步判断四处倾倒约1800余吨左右危废。2021年6月9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将案件移送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随即进行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运城市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

三、汾阳市某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焚烧防护服案

    20214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三泉镇东赵村上空飘冒黑色浓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定位,在某养殖场院内一角落发现有人在废旧油桶内焚烧东西,执法人员立即灭火,并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现场焚烧的物质为该养殖场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服,累计焚烧防护服25公斤左右。该防护服属于医疗废物中感染性废物,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面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该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于2021422日依法立案以汾环移字〔2021004号文号移送公安部门,汾阳市公安局于2021426日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

四、薛永星土法炼铅废旧蓄铅电池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5月18日,吕梁市公安局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柳林县公安局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薛永星土法炼铅废旧蓄铅电池加工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一厂房内有四个废旧蓄铅电池反射炉,其中(1号、3号)处于生产状态,(2号、4号)处于停产状态,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反射炉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厂房内西面门口有废旧蓄铅电池生产的成品铅锭24件,(2吨的22件,1吨的2件),合计46吨铅锭。2吨的规格为(长宽高125cm×90cm×25cm)、1吨的规格为(长宽高113cm×87cm×20cm),厂房东面有未拆解的废旧蓄铅电池约100余吨,已拆解的废旧蓄铅电池约100余吨,已拆解的废旧蓄铅电池壳约7-8吨,场区东面及北面有熔炼后的固体废物约60余吨,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蓄铅电池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具有腐蚀性、毒性强之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枊林分局将案件移送柳林县公安局。目前,已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15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五、吕梁市交城县马某倾倒工业生产废水至西营村玉米地污染村民土地案

2021年8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接群众举报,反应西营镇西营村村西沙坑附近玉米地内有人倾倒污水,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现场勘查,西营镇西营村旧沙坑东侧路面及路西的玉米地内倾倒有黑色不明液体,现场测试为强碱性(试纸测试ph14)工业废水,污染土地面积约50平米,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当日聘请山西锦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现场取样对倾倒物进行司法鉴定,并对污染土物进行挖掘,经查,该污水来源于西营镇石侯村一非法生产橡胶助剂的摊点,该摊点未办理任何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擅自将产生的约1.2吨废水于8月6日私自用罐车向西营村沙坑倾倒流至村民玉米地内。马某倾倒工业废水的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将(交环拘移[2021]年1号)案件材料清单移送交城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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