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24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01-10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晋环审批函〔2021〕523号

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的申请》(北矿字〔2021〕第3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右玉东洼北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内,行政区划属于朔州市右玉县元堡子镇管辖。井田面积5.7446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9-1、9、11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17.44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和井筒,以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应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改扩建,对破碎车间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等。项目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5万元。

该项目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内,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 567号文件出具《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将煤矿核增产能纳入拟修编和编制的矿区总体规划的复函》,目前大同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步开展,对已核增产能的煤矿,将按照核增后的产能规模纳入修编(编制)的矿区总体规划。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0〕1295号、晋环函〔2012〕568号文件分别对12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5〕903号文件核定该项目180万吨/年生产能力、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19〕540号文核定该项目240万吨/年生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运行〔2020〕369号文件对核增60万吨/年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右玉东洼北煤业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煤矿产能核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1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第19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铁路专运线、辛屯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目标须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止突水对奥陶系含水层造成影响,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井田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离泉域重点保护区约43公里,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对该项目出具的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做好泉域相关保护工作。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处理站增建一套处理能力不小于30m3/h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并增加“活性炭吸附+消毒”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站增建一套处理能力1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证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工业场地内配套选煤厂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送矿井水处理站处理。

(三)落实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采暖利用山西永昌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亿(折标)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及余热利用项目的余热,洗浴利用电供热系统;破碎筛分工段废气采用集气罩+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矸石送山西永昌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亿(折标)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及余热利用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在综合利用不畅 前,完成矸石充填系统建设,确保矸石全部充填废弃巷道,不随意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配套选煤厂的选煤产品中外售。进一步完善现有危废暂存间防渗处理措施,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原煤经封闭式皮带栈桥送厂区内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的精煤通过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送至公司集运站铁路外运。

(四)落实项目“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尽快完成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保证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0〕1295号、晋环函〔2012〕568号文执行。待大同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相应环评审批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0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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