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06-17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2〕227

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宏源富康202226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关于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241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晋中市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210万吨/年焦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3炭化室高6.25捣固焦炉,配套2×210t/h干熄焦装置2×30MW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脱硫废液提盐装置,拆除现有湿熄焦装置,剩余焦炉煤气送山西易安新能源有限公司2.5万t/a焦炉煤气制氢联产CNG项目。项目总投资31.7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63亿

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6号)、《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号)、《灵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1113),该项目符合晋中市焦化产业布局、灵石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2018年7月灵石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以灵经字〔2018〕36号对项目予以备案2020年5月灵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灵工信函〔2020〕9号对该项目予以变更备案2020年4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晋工信化工函〔2020〕29号文对焦化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明确该项目焦化产能未列入压减过剩焦化产能。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41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灵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安排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流域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问题整改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山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及黄河流域耗能高耗水项目问题整改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函2022140号)要求,对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按照建成项目处置措施完善环评手续。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精煤转运采用全密封导料槽,转载点设微动力除尘器和水雾喷淋设施;备煤破碎煤焦制样粉尘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转运采用全密封导料槽,转运点设置袋式除尘设筛焦系统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筛焦除尘地面站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焦炉采用机、焦两侧加罩封闭措施并配套机侧和焦侧除尘地面站。焦炉燃用净化后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相结合的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DS干法脱硫+袋式除尘+中低温SCR脱硝”处理;装煤采用高压氨水喷射配合U型导烟管技术实现无烟装煤。装煤机侧炉头烟地面除尘站采取“钙基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处理措施;推焦焦侧地面除尘站采用“钙基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处理措施”;干熄焦地面站采用“钙基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处理。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采取系列加严措施,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基础上达到《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绩效分级A级企业相关要求,即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分别不高于5mg/Nm315mg/Nm350mg/Nm360mg/Nm3;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10mg/Nm320mg/N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关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冷鼓、粗苯工段和粗苯、焦油储槽等低氧放散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冷鼓、脱硫、硫铵、提盐工段等各储槽高氧放散气经水洗送炼焦系统开闭器配风脱硫再生尾气经酸洗+水洗处理后送炼焦系统开闭器配风硫铵干燥尾气用“旋风除尘+两级水洗塔+捕雾”措施处理后排放脱硫废液提盐干燥废气经水洗处理后送炼焦系统开闭器配风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3.无组织排放环节。精煤堆场全封闭,配套水雾喷淋装置;焦炭采用焦仓和全封闭焦场,全封闭焦场配套自动水雾抑尘设施,焦仓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等构筑物加盖密闭高、低浓度废气负压收集分质处理。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收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等产生的低浓度有机气体采用“洗涤塔+除雾器+等离子体反应装置+活性炭吸附”高效组合脱臭措施,上述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厂区及周边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产生的剩余氨水、预冷废水、终冷排污水、粗苯分离水、煤气管道冷凝液等等送蒸氨系统,蒸氨废水、炼焦水封水、设备及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废水等送污水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处理;生化系统出水、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排水、制冷循环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全厂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配套建设1套生化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处理工艺,处理规模330m3/h出水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建设1套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规模为330m3/h,处理后出水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要求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相水送浓盐水处理系统建设1套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纳滤分盐+三效蒸发结晶”工艺,处理规模为60m3/h,处理后产水送循环水系统作补充水产生的杂盐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你公司要按照《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采取避让措施并在三交河生态功能保护线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净能力。同时,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在厂区设置1座5000m3事故水池和总容积为27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加快园区5000m3事故应急水池的建设,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施工期拆除原有湿熄焦装置等设施,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拆除设施、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原有设施产生的沾染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土壤),须立即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至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运营期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除尘灰、废活性炭、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掺煤炼焦;脱苯残渣排入焦油罐脱硫废液用于提盐,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其固废属性进行管理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废机油、结晶杂盐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需排气放空的管线,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在基座下设置减振基础降噪;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586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炉装置区、罐区、化产区、脱硫废液提盐装置区、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废污水管沟、污水处理站、垃圾堆存处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其他装置区、循环水站、空压站、制冷站、煤棚、焦棚、焦仓等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5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它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在焦炉烟囱、装煤机侧炉头烟地面站、推焦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综合管控指标应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新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本项目环境防护区域为在厂址西边界外扩325m,其余方向以厂界为界限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的规定,最终形成的包络线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无居民聚集区。下步,你公司要配合灵石县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按照晋环发〔202215文要求,加快园区新建铁路集运站专运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连接的封闭式管状带式运输系统,最大限度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十)按照承诺加快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手续办理及建设工作,合理安排焦炉生产负荷,采取妥善措施确保焦炉煤气合理利用,杜绝焦炉煤气点火放散。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89.4/年二氧化硫101.35/年氮氧化物172.35/年挥发性有机物215.6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灵石县人民政府以灵政2021〕40号文《关于印发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焦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通知》,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以《关于落实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6.25米焦化项目区域削减方案削减源的承诺》(政函202211号)作出承诺,削减源为关停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关停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关停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92万吨焦化项目、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项目实施超低改造、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粉煤灰水泥粉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超低改造、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3000t/d高钙活性石灰技改项目实施超低改造、关闭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清洁煤制气站(备用气源)项目、灵石县17户洗煤企业实施提标升级治理削减量。灵石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18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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