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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

编辑时间:2017-10-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划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按照“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和生态补偿等配套措施。

二、主要任务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1、开展科学评估。在前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进一步开展全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的空间分布,落实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对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的意见,统一数据基础、统一比例尺、统一坐标,优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分布。

进度安排:2017年9月底前,完善评估结果,优化生态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测绘局、省气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和落实,不再列出)。

2、组织实地校核。按照保护需要,结合开发利用现状的地形地貌、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自然边界,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全省林地“一张图”等明确的地块边界,组织开展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实地校核,并调查各类基础信息。

进度安排:2017年9-11月,完成实地校核。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

3、确定红线边界。各主管部门落实各类保护地的准确边界,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结合我省实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也要落实准确边界。将各类保护地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红线进行空间叠加,统一空间坐标框架,确定红线边界。

进度安排:2017年9月底前,各主管部门核准并提供各类保护地边界矢量图。2017年11月底前,确定红线边界。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测绘局。

4、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市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红线分布图进行分解,逐市召开征求意见会,逐县进行对接。同时与周边省份做好对接工作,形成《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论证稿)》。

进度安排:2017年12月-2018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形成论证稿。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5、完成论证报批。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待国务院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进度安排:2018年7-12月,完成论证报批。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6、开展勘界定标。根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明确全省勘界定标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规范标识标牌,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进度安排:2019年,启动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定标。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测绘局等。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7、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使空间规划成果、技术规程、信息平台等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充分衔接。新设立的各类保护地要及时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进度安排:2019年全年,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的成果进行充分衔接,发挥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发展委。

8、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方案,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选择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

进度安排:2018年起,在省、市相关专项中支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工作。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9、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依托国家、省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以及国家布设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充分发挥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的作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

进度安排: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局。

10、建立国家及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项目体系管理下,以我省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地理信息为基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和台账系统。争取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试点,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期发布的监管成果,开展实地核查。

进度安排:2020年,实现国家监管平台与我省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

1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根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积极开展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

进度安排:2019年,启动试点评价。2020年,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局。

12、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进度安排: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

13、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机制。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对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及管理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进度安排:2020年,制定发布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办法,按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考核。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测绘局。

14、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72号),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进度安排:2019年起,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合力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二)建立政策体系。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研究制定工作,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改革的统筹衔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三)促进共同保护。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附件:1、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省级以上各类保护地确定边界任务分工表

3. 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规划衔接分工表


文章编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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