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务服务(受理窗口)首办负责制度
编辑时间:2016-11-02
第一条 为使办事人员在咨询、办理有关业务时,能得到全面、清楚、准确的答复和及时、有效的办理。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制定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首办负责制。
第二条 负责受理环保厅行政审批及管理类事项工作的首个工作机构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工作机构指定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必须熟悉本人的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于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要求及时受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咨询。
(二)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的,窗口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转交责任人或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员联系。
(三)不属于行政审批及管理类事项范围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办事人员应联系的职能处室(单位)。
(四)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五)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推诿。
第五条 对严格自觉遵守首办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员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
第六条 对违反首办责任制度的工作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办事人员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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