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务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编辑时间:2016-11-02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站、队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员)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处、室、站、队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各处、室、站、队承诺的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各处、室、站、队要按照本规定,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并通过山西省环境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各处、室、站、队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办理的事项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办理和报出的时限。
第七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
办事人员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行为。
第八条 办事人员应在审批时限结束后到窗口领取审批文件、证件等。
第九条 各处、室、站、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厅长对全厅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处、室、站、队主要负责人负全责,派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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