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1-09-2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76878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通知公告
来      源:
 人事处
成文日期:
 2021-09-22
标      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9-2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响以来,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三五”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交出了一份合格答卷,兑现了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上下进一步行动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参评。先进集体主要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承担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任务的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先进个人主要为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近3年来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因公殉职的人员可以追授。

(二)表彰名额

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100个,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个人2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

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强,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防范环境安全风险、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为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二)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个人

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中,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奋力拼搏、无私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得到群众公认。

三、评选程序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推荐工作,驻地单位和企业的推荐按属地原则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直单位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评选程序,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两审”即山西省污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两次审核,“三公示”即分别在本单位(部门)、市级(省直部门)和全省范围内三级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

(二)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级评选机构按照《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附件2)进行推荐。

各市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撰写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直属单位和省管企业推荐评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示,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审核。

(三)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级评选机构上报的拟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市级评选机构。

(四)对通过初审的拟推荐对象由市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并经核实,取消推荐资格,空缺名额按程序递补。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直属单位和省管企业推荐对象参照市级评选机构的要求进行公示。

(五)各市级评选机构在市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并经核实,空缺名额不再调剂。

(七)公示无异议后,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分配名额按照20%的比例,用于表彰在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企业和负责人表彰比例将控制在总名额的1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科研工作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属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企业存在违反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不予推荐。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为参评对象“打招呼”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各市级评选机构应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奖章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成立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具体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各市评选机构的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thjtbz@sina.com)。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七、联系方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

邮政编码:030024

联系人:王玮、李永强

联系电话:0351-6371051   0351-6371049 

电子邮箱:sthjtbz@sina.com

        附件:1.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      

        3.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报送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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