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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全面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编辑时间: 2016-12-07     

信息名称: 太原市全面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9664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12-07 发布日期: 2016-12-07
内容概述:

    日前,太原市决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或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将对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太原市提出,2020年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在界牌和隔离设施设置、保护区综合整治、监控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设置界牌和隔离设施依照要求,将整齐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警示过往车辆、行人及其他活动,防范水污染。

     同时,合理设置隔离防护。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防范人类活动对水源的不利影响,对于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大的,可实施完全隔离。对地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有道路交通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在可能直接影响水质安全的高风险区域要设置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

     强化保护区综合整治彻底整治一级保护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关闭或拆除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取缔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等设施,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农业种植。

     全面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非点源污染,实行科学种植。水域要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居住人口小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加强流动源管理,健全危化品运输管理制度,特别对保护区内危化品运输采取限制重量、限制种类、限制行驶线路等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逐步整治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不得新增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对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内要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重点是着力提升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从制度、工程、技术等三方面系统提升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能力。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的工作机制,建立起覆盖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的应急监测监管体系,每年定期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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