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法罚字〔2017〕104号
编辑时间: 2017-12-04
信息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法罚字〔2017〕104号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96564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内容概述: |
晋环法罚字〔2017〕10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忻州市忻府区天成耐火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140902NAOHD1JB75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西区村北
负责人:张建成
我厅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评批复建设3座梭式煅烧窑,实际建成6座梭式煅烧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法告[2017]10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号:050212122902493409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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