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0-12-22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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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265715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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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文件/ 晋环发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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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标准处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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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标 题: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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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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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环法规【2019】184号),省生态环境厅招标选择了承保主体,完善了试点企业名录,推动完成了保险条款、费率。现将环责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标承保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面向保险公司公开招标,确定了5个承保主体,分别是;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承)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组成的承保主体;
(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组成的承保主体;
(四)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主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组成的承保主体;
(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组成的承保主体。
二、关于试点企业名录
11个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试点企业名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试点企业名录共涉及1609家企业。(试点企业名录见https://sthjt.shanxi.gov.cn/gggs/tzgg/)
三、关于保险条款、费率
全省实行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费率。保险行业制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并按有关规定在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保险条款、费率见https://sthjt.shanxi.gov.cn/gggs/tzgg/)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推动列入试点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投保;同时,推动承保主体为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服务工作。
(二)试点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标承保主体进行投保。投保企业应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主承保险公司出具并加盖主承保险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对于本通知印发前正处于保期的已投保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保期结束后按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续保,也可选择直接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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