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牧业、食品制造业等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编辑时间:2019-11-15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 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保部令 第45号)(以下简称 《名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开展畜牧业、食品制造业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照《名录》要求 ,2019年我省需完成畜牧业0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具体行业类别、管理类别、适用技术规范等详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
晋城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为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其他地市为各市级生态环境局。
三、申领时限
纳入今年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考虑到核发机关审核及印制排污许可证所需时间,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致使无法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按照《办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依规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按时做出核发排
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其他
1.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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