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关于同意潞城市天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

编辑时间:2015-03-26     

潞城市天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5500吨/年苯胺、3500吨/年硝基苯胺残液综合利用项目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天元请[2015]0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我厅同意向你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代码为HW1404810026。

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分别为苯胺残液(261-019-11、261-020-11),5500吨/年;硝基苯残液(261-015-11),3500吨/年;经营期限为3年。

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要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收集、运输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收集、运输过程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申领、填写、运行、报送、保管联单。

   (四)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须永久保存)。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至长治市环保局和潞城市环保局。

(五)我厅委托长治市环保局和潞城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内容


编辑时间:2015-03-26  阅读:70 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