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7〕10号

编辑时间:2017-10-25     

晋环辐罚〔2017〕10

 

忻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0700407180939F

地址:山西省原平市永兴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527日,我厅工作人员对忻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有3台射线装置(1台DR1台64排螺旋CT、1台乳腺钼靶机)未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527《现场检查(勘)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7年6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1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3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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