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编辑时间:2009-08-26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全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二)部门互相评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互相评议。
  (三)领导组评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结合日常检查、网上抽查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组织的评议活动,将情况汇总后,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条例》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参照此办法进行。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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