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学习制度(试行)

编辑时间:2009-08-26     

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学习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培训学习,使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公务员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自觉按制度办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培训学习的内容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以及相关的内容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六)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编辑等知识和技能;
  (八)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应把握的原则、制度、纪律等要求;
  (九)国内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先进经验和科学做法;
  (十)其他相关法规法律知识和信息化知识等。
  三、 培训学习的对象
  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政府公务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培训学习的组织形式
  (一)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专题培训。
  (二)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政府所属部门,根据各自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培训学习。要建立专项考勤制度,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对省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政府相关干部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根据工作和信息发展形势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相关信息工作者到兄弟省市参观学习,也可以组织到国外参观学习。要将请进来讲与走出去学很好地结合起来。
  五、培训学习的时间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对全省各市县和省政府所属部门的信息工作者进行培训学习,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培训两次。可以根据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安排,适当增加培训次数。
  各市政府或部门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的安排执行。
  六、培训学习的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要把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好所属部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信息政策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
  (二)建立考评制度。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任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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