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编辑时间:2022-01-29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发布本报告。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3号)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及时发布各类环保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日在门户网站推送环境要闻及工作动态,实时更新发布全省空气质量数据,按月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月报及地表水水质月报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等数据。做好“双公示”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过程严格规范、结果公开透明。2021年,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6532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账号发布信息8119条,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170条,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媒体采用信息210条。做好文件主动公开工作。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文件主动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文件按周集中挂接至厅门户网站的工作机制,实现发文与公开无缝衔接。2021年度,我厅共主动公开文件186件,其中厅发文件公开21件,厅发函件公开165件,实现了文件“应公开、尽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规范答复程序。严格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的流程机制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答复程序合法合规。细化答复格式。制作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书,确保依申请公开答复要素完整,切实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强化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内容保障与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办函〔2021〕10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办函〔2021〕27号)等文件,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定期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安全检查与监测,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准确。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晋环办(宣教)〔2020〕19号),对市(县)级生态环境局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情况开展检查,力求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形成公开事项科学全面、工作流程规范高效、平台渠道丰富多元的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动态开发热点专栏。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相继开设“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双公示”等19个专题专栏,发布专栏信息1305条,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规范信息发布分类。严格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目录》,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目录分类,按照业务类型优化栏目设置,实现信息发布动态更新调整,确保网站内容来源、发布、分类、更新、调整科学规范。

(五)监督保障情况

做好政府网站及新媒体账号自查。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按月开展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自查,保障平台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实时开展舆情监测。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在线咨询”“厅长信箱”“12369网络举报平台”等互动栏目,建立一对一回复机制,及时回复网民问题并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及时向公众通报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情况,争取公众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理解支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4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4

1 

 0

11

0 

0 

10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4

1

 0

5 

0

0 

3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82

2

 0

7

0

0

9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3

 0

 0

 0

 0

 0

3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1 

 0

0 

0 

 0

0 

1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1 

0 

0 

1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3

0

0

3

0

0

2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

 0

 0

0 

0 

 0

 3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13

 2

 0

11

 0

0 

12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5

 0

0 

5

0 

0 

1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1 

  2 

  1 

0

0

0

    1

1

0

0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文件公开属性认定的准确性有待提升;二是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不够丰富;三是门户网站建设的科学性仍有不足;四是信息公开队伍建设还需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在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的基础上,注重网站查询、咨询、留言、互动等服务功能的建设,更好地方便公众了解信息;二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多样化形式宣传政策、解读文件,让政策解读更加接底气、帮助群众更加快捷地了解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继续健全政务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关注度高的法律法规及政务信息;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加培训力度,形成制度规范、机制健全、人员齐备的政务公开工作力量,进一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向更科学、更严谨的方向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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