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第一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2014-11-26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第一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71372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11-26 | 发布日期: | 2014-11-26 |
内容概述: |
各市环保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我省将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试运行工作。现将第一次数据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及内容
报送范围主要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废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报表制度要求填报的项目。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名录:各市环保局建立本市直报工作联系人名录,包括市、县环保部门联络人和辖区内直报企业联络人,并于10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xshjtj@126.com(直报工作联络表见附件)
(二)数据填报:各直报企业在11月5日前完成2013第三季度数据填报,并通过互联网登陆国控源直报系统上报,同时按照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核准。
(三)数据审核:国控源直报工作采用数据直报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上报企业及时核准。各市环保局须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省厅,由省厅进一步审核后于11月15日报送环保部。
(四)及时总结:各市环保局在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省厅后,应立即对本市直报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组织开展情况、分区域分行业数据分析结果、相关问题和建议等,于11月13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厅。
三 、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市环保局建立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污防、监测、监控、监察、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本市污染源直报相关工作,确保报送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市要将环境监测站作为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对环境统计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二)确保数据质量
各市环保局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与各填报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监督、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填报质量。同时认真开展数据审核工作,最大程度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修正。
(三)务必按时上报
各市务必明确各上报时间节点,积极督促本市直报企业报送,迅速开展本级数据审核,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这要求各市要建立直报工作技术保障,确定技术支持部门,及时响应解决直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加强指导考核
各市环保局要对本市直报工作进行动态指导,如需要及时寻求上级部门答疑解惑,并将各类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省厅将对全省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加强对各市直报工作的督查,对各市数据质量及报送时效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总量处
联系人:王剑炜 王春
电话:0351-6371087
省环境监测站
联系人:班惠超 高小武
电话:0351-6816867
电子邮箱:sxshjt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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