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2014-11-27     

信息名称: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7137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11-27 发布日期: 2014-11-27
内容概述:

各市环保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环境统计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152号),决定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有关要求和部署,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4]4号)。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及环境统计软件更新包请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http://www.cnemc.cn)“下载专区”栏中自行下载。

各市务必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最新版本软件进行环境统计数据的填报,保证基表各项指标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且与基表保持一致。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环境统计数据是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十三五”规划的主要依据,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抓紧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抓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问题整改、上报传输、年报数据分析等各个环节,保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应用分析,满足社会经济宏观决策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培训和指导

各市环保局要尽快组织针对所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重点调查企业环境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技能,在环境统计数据产生的源头把好数据质量关。2014年11月30日前各市将工作布置和培训情况及参训人员名单报送省环保厅。

(三)切实做好2014年度重点调查企业名单确认工作

按照环保部《“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增补2014年新投产的企业,对照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发现的污染企业,检查是否存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漏报企业,认真做好2014年度重点调查企业名单确认工作。为保证2014年度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完整,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2014年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名单及批准试生产企业名单,重金属污染管理部门应将本级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名单、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名单,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应将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单位名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环境监察和监控部门应将2014年环境监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名单提供同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

各市环保局需按照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及调整原则,筛选并纳入上述企业,形成本市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单,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省厅总量处备案。2013年、2014年减排认定关闭的企业不得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单中。

(四)认真组织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的审核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统计联合会审制度,组织协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监察、环境监控、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及市、县环境统计部门,严格按照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有关技术要求,通过人工审核与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核把关。

各市环保局要严格落实总量核定数据,及时把国家总量减排核定数据切分至各区县,以方便基层填报,确保全口径核算企业清单数据与总量减排核定数据完全衔接。同时,要积极与本市统计等部门沟通,保证年报数据与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数据相符。要高度重视审核意见的整改,对国家和省级审核意见提出的数据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对未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做出专项说明。

省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归口,做好环境管理报表(综601表)相关指标省级数据的填报,并做好对地市级环境管理报表的审核工作(报表及分工情况由总量处分别提供各部门)。

三、时间安排

各市应于2015年3月2日前完成本辖区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并按照“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数据上报功能将2014年统计年报电子版数据库(包括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通过环保专网上报省环保厅;同时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需填报环境管理报表的省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将有关纸质报表由负责人签字后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总量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sxshjtj@126.com (需要提供表格电子版请联系总量处联系人)。

四、联系方式:

总量处:王剑炜 0351-6371087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班惠昭 0351-6816867

高小武 0351-6816867

电子邮件:sxshjtj@126.com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11日

 


文章编辑: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