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政策解读
编辑时间:2023-01-28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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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3-01483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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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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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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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
标 题: |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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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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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晋环规[2022]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分为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计25条。
(一)轻微不罚事项。分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类等5小类14条,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首违不罚类。分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排污许可等4小类11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未列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不予处罚情形,因其范围过于宽泛,不易量化。
三、清单亮点
(一)体现免罚不免责原则。“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当事人承担的相应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对环境违法当事人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体现包容审慎的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包容审慎的原则,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体现示范指导的原则。《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细化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规定的25个事项具有示范性、指导性,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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