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解读
编辑时间:2025-08-22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4644 | ||
|
主题分类:
|
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 | ||
|
来 源:
|
水生态环境处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 标 题: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解读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 |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制定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激励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激励条件、奖励标准及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总则(第1-4条)
制定目的是充分发挥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适用范围是全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并由省住房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监督指导责任主体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激励条件(第5-7条)
遵循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
应满足的五项基本条件: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度考核内应连续稳定运行、安装进出水口水量、水质在线监测。②COD、氨氮、总磷3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上传率达95%以上。③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100mg/L以上。④污水处理系统配套建成有效容积的污水调蓄池、完成双回路改造。⑤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等条件。
奖励标准及程序(第8-17条)
实行阶梯式奖励,奖励分为出水水质奖励、污染物去除率奖励和汛期出水奖励三个类别,同时明确了各类奖励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额外奖励分别按照市级、县级、镇级污水处理厂200万元/年·个、100万元/年·个、50万元/年·个进行奖励。
奖励机制实行申报审核并按年度核算。
监督管理(第18-22条)
明确奖励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奖励资金来源于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奖励资金重点使用方向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改造、扩容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配套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等方面;规定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附则(第23-24条)
《激励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Copyright 2017 sthjt.shanx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技术支持: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号 邮编:030024
- 联系邮箱:2005sxhb@163.com 晋ICP备12000773号
-
晋公安网备14010902000200号 网站标识码:1400000024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