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编辑时间:2025-09-01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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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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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5-05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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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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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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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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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处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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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
| 标 题: |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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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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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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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 |
导读: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编制背景
2015年以来,随着环境管理形势的发展,环境管理指标和任务要求日趋严格,更加突出源头防治,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更加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更加关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数据质量管理。在此基础上,国家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管理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界定与要求。与此同时,山西省2012年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文件已与当前的环境管理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包含总则、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各方职责。
第二章“建设”。主要明确和规定以下内容:
建设范围:1.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3.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安装配套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
建设时限:1.新、改、扩建项目: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2.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当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3.自动监测设备变动:2个月内;4.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168小时内。
第三章“运行维护”。强调排污单位承担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可以自运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排污单位定期校准自动监测设备,自行开展手工比对,废气至少一季度开展一次,废水至少一月开展一次;社会化运营机构应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受排污单位委托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强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进行日常全覆盖监督检查,按照不少于总点位数10%的比例每年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开展抽测,按季度对社会化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建立社会化运营诚信黑名单制度,日常监督考核结果纳入社会化运营机构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排污单位、社会化运营机构、生态环境部门等多角度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并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进行了详细界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原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环发〔2012〕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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