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85号建议的答复
编辑时间:2023-01-03 来源:办公室
晋环议函〔2022〕11号
王怀颖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有毒有害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其应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我厅定期在官网上公示全省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许可单位的信息,其中包括可处置有害垃圾单位的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经营类别和经营能力、有效期限等,有害垃圾产生收集单位可按照危险废物类别交由相应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十三五”以来,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省能够处置有害垃圾的企业共有4家,分别位于太原市、晋城市和运城市(2家),总处置能力约28万吨/年,可满足我省目前有害垃圾的处置。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同时加强对有害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保障我省有害垃圾能够全部得到合理处置。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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