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编辑时间:2021-11-05     

一、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按照督察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其完成整改;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处罚。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案件简介

阳泉市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0L42GH4L,法人胡永进。2021年3月19日,该公司机制砂项目由平定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2021年5月1日,与山西迅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建有一条水洗砂生产线(2个转筛、2个水轮、2个脱水筛、1个水泵),一条机制砂生产线(1个转筛、1个机制砂机),一套压滤机,车间内配有2个雾炮设备,两个循环水池,一个清水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环保手续。  

三、查处情况

对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环保手续的问题,2021年5月20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以阳环责改字[2021]002025号,要求该公司于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评文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复之前不得进行生产。6月1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阳泉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进行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验收。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平定分局对其立案处罚8559元。

四、案件启示

此案的意义在对于未批先建的企业,只要有办理手续的意愿,均给予一定时间完善手续,给予整改时间,做到柔性帮扶。同时为有建设意愿的企业提前普及环保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助力企业走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步,让企业少走弯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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