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编辑时间:2021-11-25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1.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本案在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直接负责人同时立案查处。

二、案情简介

20214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东亮、郭强对长治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一期于2016年取得环评批复,20179月完成基本建设,20184月领取排污许可证,开始投入生产调试,20207月停运,至检查时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涉事企业和直接负责人立案调查。经集体讨论,参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决定对长治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处以5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4万元罚款。

四、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严格执法和贴心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合理裁量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细心指导验收整改工作,不仅使企业感受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更体会到精准帮扶的“温度”。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