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某煤矿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编辑时间:2021-12-27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合理、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严格落实“双罚制”,对企业及个人均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同忻矿北三盘区进回风立井项目、同忻矿北二盘区进回风立井筒项目、同忻矿南二盘区副立井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并固定了有关违法证据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分别处以罚款玖拾玖万元、陆万陆仟元。

四、案件启示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进行考量,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透明化、规范化;鉴于案件罚款金额达到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形,法规科进行了法制审核,出具了《重大法制审核意见表》,确保了生态环境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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