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宣传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编辑时间:2016-11-07     

第一条为维护我厅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系统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是指计算机终端用户购买、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三条我厅对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购买并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省环境信息中心是我厅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一)负责我厅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不定期地对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我厅正版计算机软件的采购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正版计算机软件采购程序;

(二)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计算机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

(三)在购买新计算机时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规定。对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四)为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购置正版产品。
第七条我厅正版计算机软件资产管理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一)建立正版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

(二)妥善保管正版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确定负责厅计算机维护工作的运维公司,并确保其所提供的软件均为正版。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擅自复制计算机软件产品或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擅自删除、变更计办公计算机内所安装正版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第九条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由软件正版化领导组组织定期对各处室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条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编辑:省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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