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09-17     

晋环审批函〔2021〕176号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山左长煤发〔2020〕218号)、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6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大同市左云县和朔州市山阴县境内,井田面积19.8563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16-2、16、18、22、25-1、25号煤层,此次产能核增项目生产能力由240万吨/年核增为450万吨/年,服务年限32.2年,属低瓦斯矿井。此次产能核增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主要工程内容为井下“六大系统”(主副井提升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提升和更新换代,利用现有的主井工业场地和副井工业场地,以及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拆除主井场地2台4t/h燃煤锅炉,安装1台8t/h燃气锅炉;拆除副井工业场地3台6t/h燃煤锅炉,安装1套电锅炉和太阳能热泵系统。原煤全部送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山西大同智能物流中心长春兴选煤厂(600万吨/年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项目总投资2183.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左云煤矿重组整合区(南部)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8〕567号)要求。原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4627号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2.40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以晋环函2014918号对《山西大同智能物流中心长春兴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原省煤炭厅以晋煤行发〔2017〕573号文对核定产能进行了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运行2017〕1650号文对煤矿核增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山西转型发展将部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7〕1921号)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公告)、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与矿区规划产能规模相符性的复函》和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60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按照“边开采、边恢复”要求,加强沉陷影响区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和补偿措施。对影响范围内的英格寨村、周大庄村、张家堡村3个村庄沿边界外扩10米作为围护带对井田内断层两侧均留设20米保护煤柱;对井田范围未定级的周大庄遗址、周大庄民居和前坪墓地3处文物,沿文物保护范围边界外扩20米作为围护带,围护带外扩100米设保护煤柱作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采掘活动。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受采煤沉陷影响。井田开采范围与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含国家二级公益林)重叠面积165.8公顷、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叠面积为235公顷,不得在重叠范围内布置任何建(构)筑物,需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做好林地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在完成生产系统闭矿工作后,及时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建立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工作。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施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做好周大庄、英格寨、张家堡、前坪4个村庄居民供水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安全。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神头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130号)做好神头泉域的相关保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开展矿井水水量及水质长期跟踪监测,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矿井水利用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道路洒水、绿化洒水和选煤厂补充水,不外排。洗车平台废水循环利用。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和周边绿化洒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搅拌砂浆、降尘洒水等施工环节。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车厢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原煤采用已验收的全封闭皮带输送走廊,运输至该矿配套的山西大同智能物流中心长春兴选煤厂进行洗选。原煤转载点、落料点等无组织产尘部位设置干雾抑尘净化装置和集尘罩,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采暖季采用燃气锅炉,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排放限值要求。非采暖期运行电锅炉和太阳能热泵系统。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矸石分选系统,全部回填井下,不设临时排矸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密闭运输至左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原煤一同出售。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乳化液、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装置、屏蔽隔声、基础减振、限制车速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达标。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我厅委托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4627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0日

抄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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