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12-28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2〕525号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河曲电煤〔2022〕18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河保偏矿区内,行政区划隶属忻州市河曲县管辖,井田面积29.7837km2,设计可采煤层9、10上、10、10下、11上、11、11下、12、13号煤层(不含硫分大于3%区域),剩余服务年限60年,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平硐混合开拓方式,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利用现有主工业场地、风井场地、井筒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环保设施等,增加掘锚机、综采放顶煤支架等生产设施,并在工业场地新增矸石充填系统等。项目总投资750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4万元。

上榆泉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河保偏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1〕333号文出具了《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河保偏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3〕194号文、环验〔2006〕092号文分别对30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忻州市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对500万吨/年矿井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备案编号2016-0039)。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541号文核定矿井500万吨/年生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运行〔2020〕924号文对核增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以矿安综函〔2021〕168号文同意矿井生产能力核增至700万吨/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该项目属于国家保供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晋环研〔2022〕8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益林、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文物、输水管线、居民点、工业场地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项目位于天桥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矿井产能提升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707号)要求,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利用现有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矿井水回用于井下洒水、选煤厂补充水等,剩余废水用于矸石充填系统注浆充填用水,不外排;矸石充填系统未投运前,剩余废水经深度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含盐量低于1000mg/L后外排。主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承诺于2023年9月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届时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未投运前要按照承诺将矸石部分送河曲县正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河曲县晋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部分送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配比掺烧。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统一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工业场地供热依托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燃气锅炉提供热源,井下供热利用电锅炉。原煤采用筒仓和全封闭储煤场储存,产尘点设置喷雾降尘设施。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式输煤栈桥,转载点全封闭。矸石充填系统破碎机处安装微动力袋式除尘系统和干雾抑尘系统,搅拌机上方设置密闭的大断面粉尘沉降室,粉尘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充填系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原煤出井后,部分送配套的500万吨/年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的精煤经配套铁路专用线外运,剩余原煤通过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外运洗选。

(五)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确保矸石全部综合利用,矿井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搬迁迹地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03〕194号文、环保备案(备案编号2016-0039)执行。待河保偏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0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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