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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布今年首批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编辑时间:2023-05-25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7526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 市县动态
来      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05-25
标      题:  太原:公布今年首批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5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通过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而查办的今年太原市首批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汽修服务部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行政拘留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汽修服务部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汽车维修,2023年产生废催化剂约4千克。废催化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50(900-049-50),该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催化剂)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


【查处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笔录、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现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当地公安部门依据移送案件材料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服务部负责人郭某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无证违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是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重点查处对象。某些企业主为谋求高额利润,抱有侥幸心理,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选择较为隐蔽的地方违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来躲避打击。这考验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保持高度敏锐的洞察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置能力,协同相关部门的办案能力。


案件二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万柏林大队执法人员对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年度报表于2022年6月、8月—9月无历史数据。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运维管理人员在停炉未超过一个季度的情况下,将在线监测设备断电导致无历史数据,使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查处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电力行业作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手段。该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停炉后立即采取断电方式逃避监管,导致部分污染物无历史数据,使监管部门不能准确了解启停炉时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


太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8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太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根据太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该公司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2023年1月26日出水口总氮日均值为15.09mg/L(排放标准为15mg/L),超标0.006倍。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企业端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实,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太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采用宽严相济的方式,在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在积极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对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主动采取包容免罚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案例四


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底,太原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有涉嫌数据造假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阅并调取了汽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外观检查记录表、车辆随车清单等资料,并调取该检测线的视频影像资料,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月11日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应检测车辆晋XM65154外检视频和图片中的车身颜色、车辆外观、细节特征等与检验报告中均有明显区别。执法人员当即对证据进行固定,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讯问笔录》,该检测机构负责人承认视频中上线车辆与报告车辆不一致,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023年3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晋环规〔2022〕3号)的规定,依法对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太原市查处的第一起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对车辆进行信息数据比对取证,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办理高质高效,对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


太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尘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7日,在线监控推送太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尘超标10小时,超标浓度最高值55.612毫克/立方米,超过《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烟尘标准10毫克/立方米,超标4.5倍。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烟尘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在线监控的运用,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对排污单位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和监管效率,并对执法工作提供了准确有效的数据。通过远程监控,开展非现场检查,精准找到问题线索,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案例六


山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以奶牛养殖为主,厂内饲养奶牛800头。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


【典型意义】


随着农村畜禽养殖规模的发展,规模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也不断增加,养殖场管理不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时有发生。本案的成功办理,通过对打击畜禽养殖行业违法行为,让养殖场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治理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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