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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编辑时间:2023-03-15      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7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371041  

电子邮箱:sxssthjtstc@163.com

附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5日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实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改销号范围与依据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全省所有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和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中涉及的自然保护区。

整改销号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与规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的整改措施或方案。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采矿采砂(石)、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其中涉及黄河流域的,还包括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等重点问题,必须“一点一策”科学编制整改方案,其他问题视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

二、整改销号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立足实际,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对事实进行认定、对问题进行定性。

(二)实施分类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小水电设施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科学制定退出、整治、保留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整改销号条件,实施分类处置。

(三)推进差别处置。针对违法违规问题要统筹推进,严禁“一刀切”。既要严格依法依规治理,又要区分具体情况精准处置,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处置;对新增或规模扩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查处,扎实推进整改。

(四)压实工作责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指导整改销号工作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相关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属地责任,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三、整改销号基本条件

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一)违法违规活动停止。立即停止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切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头,限期完成整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应立即停止,相关设施设备应限期关闭拆除,并完成场地清理消除污染。对于部分合法合规、部分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根据实际问题加以区分,依法保留其合法合规部分。

(二)处罚赔偿执行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司法文书,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其中,对需要采取关闭、取缔等措施的问题应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关停、取缔或淘汰的文件并执行到位。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赔偿到位。

(三)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经科学评估,整改后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隐患,持续达到相关要求。其中,有相关验收监测标准等具体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出具报告;其他情况复杂又没有法定标准可依的,由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出具技术报告并经行业专家评审论证等以作参考。

四、分类整改销号条件

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 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类,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

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二)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等项目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限期整治后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等,下同)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对于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包括工业开发、旅游开发和养殖开发项目、线性能源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等)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三)小水电设施

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以及我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相关政策意见处理。

(四)其他人类活动

对于其他人类活动问题,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人类活动所处功能分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审批情况等因素,参照上述整改销号条件依法依规处理。

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况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应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 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TD/T 1070)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

五、其他问题的处置

(一)涉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处置

涉及到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规定完成整改销号任务。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验收组认可销号的问题,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可直接予以销号。

(二)涉及点位关系变化问题的处置

经核实确认问题位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予以销号。如该问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须另行依法依规处理,本次销号结果不作为依据。

(三)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的处置

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原则上不得“以调代改”“以调代处”“以调代罚”,其处置原则如下。

1.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2.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在行政处罚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六、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的情形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纳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问题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四)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设施。

(五)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六)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

(七)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铁路等)、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通户等农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

(九)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

(十)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

七、整改销号流程

(一)县级自查整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查整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下发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现场自查,对问题属实的要纳入台账管理,针对重点问题对环境污染、生态质量、服务功能等影响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科学评估。项目运营者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督导并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整改。

项目运营者负责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后,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送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调阅资料、查阅台账、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于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对达到整改销号条件的,填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1),并书面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销号(跨县的自然保护区由问题点位所在地分别实施整改销号),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验收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申请销号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采取材料复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或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整改销号要求的,应责成问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继续推进整改;对认为符合销号条件的问题,整理相关材料,启动销号程序。

(三)市级销号公示

市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整改销号条件的问题点位出具审核验收意见,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说明拟销号问题的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等,并在政府或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投诉,应组织核实。市级人民政府对整改到位、通过审核验收、公示无异议的问题,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1)中由市人民政府签署同意销号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涉密信息不进行公示。

(四)省级备案公开

对确认销号的问题,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分阶段汇总填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汇总表》(附件2),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开。

(五)省级抽查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督导,对整改推进不力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检查,督促整改进度,提升整改销号成效。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改销号工作程序。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本行政区域整改销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整改销号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要对整改情况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范整改

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评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为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提供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督导项目运营者科学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整改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绝形式主义。

(三)强化日常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责任主体整改销号,强化跟踪管理,要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要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防止扩大规模、改变用途。要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四)督促问题整改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销号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对各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整改迟滞、“一刀切”、虚假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视情况进行致函督促或通报批评,同时按照有关机制规定移送相关机关、部门处理。

(五)规范销号资料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应一事一卷,存档备查。销号资料应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1)、科学评估报告、整改措施或方案及相关审批文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成效评估报告、县级销号申请材料、市级审核验收意见和销号意见,相关图文资料及佐证材料也一并入卷,包括整改前后的现场对比照片,治理工程设计、实施、验收等相关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情况等文件,关停、取缔、淘汰工矿企业或生产设施等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调度、检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文件,追责问责相关文件等。

(六)按时报送总结

请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汇总报送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盖章的总结报告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汇总表》(附件2)。总结报告应说明整改销号总体情况、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历年来累计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销号情况和问题台账上报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林草等其他部门。

本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已经销号的问题,符合细则相关要求的,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符合细则相关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各市应组织对已经销号的问题进行复核,督促整改销号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整改销号指导意见的制定修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其他自然保护地整改销号可参照执行。

附件:1.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

2.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汇总表


附件1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


县(市、区)


问题编码

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级别

所在功能区

问题名称

问题类型

建设单位

线索来源









整改完成情况

一、存在问题:

二、整改措施:

三、整改成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县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市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汇总表


序号

县(市、区)

问题编码

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级别

所在功能区

问题名称

问题类型

建设单位

线索来源































市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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