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

吕梁市制定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编辑时间: 2018-11-02     

信息名称: 吕梁市制定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832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1-02
内容概述:

    为有效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全面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吕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印发了《吕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对全市纲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化工等五大行业和大宗物料运输实施错峰产生和运输,各相关企业要在规定时间段内按要求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方案》要求,全市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不予错峰生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20%,企业轮流停产1个月。焦化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配备脱硫脱硫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不予错峰产生;正在特别排放改造的,传统机焦炉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清洁型焦炉在现行生产负荷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年底前仍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从2019年起采取停产保温措施。铸造企业使用电炉、天然气炉,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SO2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mg/m3的,不予错峰生产;使用其他燃料的,实施停产。建材行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不予错峰生产;使用其他燃料的,采暖季一律停产;水泥行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的,区域限产50%,实施企业轮流停产。有色再生行业(电解铝、氧化铝企业)的自备电厂基本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不予错峰生产;化工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不予错峰生产;使用其他燃料的,限产30%以上;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离石、柳林、中阳、方山、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在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时,区域周边20公里范围内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所涉工业企业采取临时停限产措施。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组织开展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各项保障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努力实现环境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