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33号提案的答复

编辑时间:2023-12-29      来源:办公室

王正通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动山西省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助力我省产业转型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有关工作职能及试点建设情况,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立气候投融资专业服务机构、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建立气候投融资长效运营机制等建议,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一、关于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

为服务我省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标准研究有关要求,我厅已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研究和申报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沟通对接,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进标准草案的编写和立项申请,加快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标准,为提升全省气候投融资科学规范实施品质奠定基础。

二、关于推动建立气候投融资专业服务机构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为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目前,试点地方太原市、长治市均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编制提交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并按照试点方案积极开展地方气候投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为加快推进我省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成立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推进专班的通知》(晋环函〔2022〕941号),牵头成立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推进专班,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建设。下一步,我厅将鼓励试点地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建设有关工作,引导和支持地方气候投融资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我省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提供更加优质和便利的服务。

三、关于搭建产融对接平台

为加快试点建设,促进产融对接,我厅于2022年7月份组织召开了气候投融资推进会,搭建产融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地方和重点项目的支持。编制印发《山西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方案》(晋环发〔2023〕3号),制定项目入库标准,建立申报入库、分级审核、定期推送及反馈机制,搭建“政企银”产融对接平台,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

四、关于建立气候投融资长效运营机制

太原市、长治市气候投融资试点批复以来,试点地方积极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试点路径,均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太原市加快打造气候项目和金融投资平台,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统筹管理机制和体系,完善相关部门激励约束机制和配套政策体系,碳减排支持工具惠及风电、光伏、储能等各类气候友好型项目;长治市绿色金融加速发展,碳管理数字化取得明显进展,金融支持产品工具不断涌现,碳普惠项目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政策体系持续完善,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试点地方经验为推动我省气候投融资工作质效提升,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气候投融资长效运营机制奠定了扎实基础。

我厅及试点地方已经并将持续推进上述相关工作,切实用好试点政策,发挥气候投融资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省气候投融资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杨海龙

联系电话:0351-6371138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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