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693号提案的答复

编辑时间:2023-12-29      来源:办公室

王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山西省成立碳交易市场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相关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全国碳市场统一工作部署,全国碳市场坚持“全国一盘棋”思路,相关制度设计、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规范指南等均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纳入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启后,不再支持新增试点,原有碳交易试点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首批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目前已完成2019-2020年度碳配额清缴履约工作,正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开展2021、2022年度碳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

二、为充分发挥碳市场机制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作用,组织全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一是完善碳交易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配套落实制度,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全国碳市场政策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体系的通知》(晋环发〔2022〕17号),建立健全参与全国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开展企业碳排放控制地方标准研究,推动企业构建碳排放管理体系,提升碳排放管理绩效。二是夯实碳市场数据基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针对性开展复查工作,实现2021、2022年度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复查全覆盖;认真落实《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2022年发电行业碳核查及复查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有关要求,及时解决疫情防控下采样、送检难等问题,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三是强化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管。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省市两级联审,及时识别异常数据;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晋环发〔2022〕16号),组织各有关市局强化碳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维护碳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四是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宣贯和辅导,组织举办相关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控排企业碳数据质量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碳排放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7部门于2022年1月18日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提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结合全国碳市场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我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市场与全国碳市场融合发展有关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全国碳市场统一部署,适时逐步有序纳入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等重点排放行业。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我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取得经济收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碳市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

承 办 人:黄雅婷

联系电话:0351-6371136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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