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汾阳市某煤矿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案

编辑时间:2021-12-08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1.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法监督,配合国土、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经验做法:煤矿建设虽不属于环保日常监管对象,但为了防止煤矿破坏生态环境,也将其纳入日常巡查中。

3.办案思路:对排放污染物的周边受体进行摸排,确定是否有饮用水水源地及河流,从源头降低污染的范围。

    4.影响力:对进行建设的企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警示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二、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处于建设状态,未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临时储存在两个罐内,现场有溢流现象,流入厂区南侧的渠内。


三、查处情况

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煤矿处罚款4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18日以汾环移字〔2021〕006号文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水利、国土、公安联动机制,对违法排污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立即移送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该企业违反“三同时”建设制度纳入环境监管体系,要求企业立行立改,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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