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烟尘无组织排放案

编辑时间:2021-12-08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秋冬防期间的上级转办案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多次现场调查、核实,固定并夯实证据,有效打击了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0日,接省厅反馈“山西某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炉14#碳化室,装煤、出焦过程中存在烟尘无组织放散的情况”。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多次调查、核实,确认反馈问题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对证据进行固定夯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违法行为后果、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6万元。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