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二号井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12-17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晋环审批函〔2021〕406号

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二号井:

你公司《寺河煤矿二号井关于报批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寺二井地字〔2021〕32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二号井30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二号井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山西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内,行政区划属于晋城市泽州县管辖,井田横跨泽州县、沁水县、阳城县。井田面积43.5213平方公里,设计开采9号、15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15.7年。矿井属高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倾斜长壁综采采煤法,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和井筒,以及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淘汰所有燃煤锅炉,并对供热系统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18209.64万元,环保投资210万元。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0〕53号文件《关于山西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对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进行了批复,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9〕520号、环验〔2011〕280号文件对18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

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19]751号文件核定300万吨/年生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运行〔2019〕1011号文件对核增120万吨/年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寺河煤矿二号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煤矿产能核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1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14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对井田范围内的公路、水库、岩溶水水源井、河流、输电线路、居民点、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保护文物安全,严格按照原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煤矿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晋市国土资发〔2018〕153号),对湘峪古堡设立禁采区,对28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留设保安煤柱。项目位于延河泉域的径流滞缓区,与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6.5公里,要严格按照晋城市行政审批局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做好延河泉域相关保护工作。按报告书要求将9、15号煤层的高硫煤分布区设计为禁采区。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利用现有工业场地提标改造后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综合利用,剩余废水经深度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mg/L后排入和村河;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落实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暖季工业场地利用3台燃气锅炉供热,非采暖季利用1台燃气锅炉提供洗浴用热水,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井筒保温利用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瓦斯电站的余热供热。建设矸石充填系统,掘进矸石充填废弃巷道,不出井;矸石充填系统未建成前,掘进矸石送凤凰山煤矿选煤厂矸石场堆存。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落实项目“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沁水分局、阳城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沁水分局、阳城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09〕520号和环验〔2011〕280号文件执行。待晋城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相应环评审批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1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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