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批复

编辑时间:2018-03-09     

晋环审批函〔2018〕58号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力科字〔2017〕第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函复如下:

       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你公司采用的工艺为利用符合煤焦油质量标准(YB/T5075-2010)要求的煤焦油经深加工制取奈、洗油、酚油、蒽油、改质沥青等。

       2、煤焦油质量标准(YB/T5075-2010)适用于高温炼焦时从煤气中冷凝所得的煤焦油。

       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第3项,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危险废物代码为252-014-11)在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奈、洗油、蒽油等,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因此,你单位不需要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你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要求,利用符合煤焦油质量标准(YB/T5075-2010)要求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奈、洗油、酚油、蒽油、改质沥青等。不得利用危险废物代码252-014-11以外的或不满足煤焦油质量标准(YB/T5075-2010)要求的煤焦油进行生产活动。

       5、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和环境监测数据,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环保措施、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确保经营安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特此批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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