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批复

编辑时间:2018-03-09     

晋环审批函〔2018〕68号

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旧脱硝催化剂跨省转移的申请》(运城发电〔2018〕22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处置意见的函》(冀环土函〔2018〕154号),我厅同意你公司约150吨废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按照申报的转移计划转移至河北省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须于转移前三日内报告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省、市、县环境保护局,同时与途径地环保厅及时联系沟通。运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复函要求,你公司需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车押运,并在转移过程全程录像,在与经营单位交接时,要将GPS运输轨迹和时间、转移过程录像资料,连同转移联单和运输等信息一并交与经营单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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