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7〕9号
编辑时间:2017-10-25
晋环辐罚〔2017〕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旺安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2612265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守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7日,我厅对主动前来咨询的山西旺安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武晋辉进行问询核实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5台X射线探伤机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我厅于2017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0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3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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