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1号

编辑时间:2018-04-16     

晋环辐罚〔20181

 

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574717XN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良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工作人员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单位现有一台全身γ刀,含42枚钴-60放射源;1台头部γ刀,含30枚钴-60放射源,2012年3月均已闲置,放射源未送贮我厅于2017年327日对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晋环辐违改〔2017〕6号),要求于2017年820日前将放射源送贮,但单位至今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15《现场检查(勘)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7年1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4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6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因你单位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我厅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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