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法罚字【2017】509号
编辑时间:2018-01-09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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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311322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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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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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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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标 题: | 晋环法罚字【2017】509号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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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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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晋环法罚字〔2017〕5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
地址:霍州市辛置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813099239P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执法笔录反映,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机组废气出口氮氧化物2016年12月5日7时超标排放;2、2#机组废气出口氮氧化物2016年12月25日15时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环保厅现场执法笔录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对以上二条违法事实分别处以罚款壹拾万元、壹拾万元,合并处罚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罚处滞纳金。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帐号:050212122902493409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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