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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编辑时间:2016-12-06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3〕38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晋政办函〔2013〕128号)、《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等法规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设区市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前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地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等。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2.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省委宣传部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环保、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订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

  (3)省经信委

  负责在省级应急响应中,配合省环保厅督促各设区的市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限产停产措施。

  (4)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5)省公安厅

  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设区的市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

  (6)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保障,确保省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7)省环保厅

组织编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的市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会同省气象局建立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各设区的市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负责督导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焚烧等措施落实;对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各设区的市制订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等作业所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城市道路保洁的各项措施,并督促各设区的市组织落实。

  (9)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和公路客运应急方案;指导各设区的市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加强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10)省农业厅

  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11)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督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12)省煤炭厅

  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的协调工作。

 

  (13)省国资委

  负责组织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污染减排工作。

  (14)省气象局

  配合省环保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联合省环保厅做好全省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5)新华社山西分社

  配合省委宣传部发布省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2.3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3.1  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订和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3.2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组成。省环保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省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部署和协调各设区的市环保、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

  2.3.3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3.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新华社山西分社及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省直主要新闻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3.5  专家组

  专家组由省环保厅牵头。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提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监测预警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设区的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潜势分析工作,对设区的市进行业务指导,并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上报的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1.1  省级预警等级

  根据监测预警组的预测或设区的市报送的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会商认为达到以下条件时,启动省级红色预警:3个或3个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城市预警等级同时达到红色预警,或太原和晋中两市同时达到红色预警。

  3.2.1.2  市级预警等级

  结合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1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蓝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1-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监测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等内容。

  (2)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4)监测预警组负责连续监测和跟踪预测,当预警区域连片设区的市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超出或未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调整或解除意见并向办公室报告。

  (5)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6)预警解除批准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一步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省级应急响应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发布省级红色预警时,启动省级I级响应。

  4.1.2  市级响应分级

  设区的市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设区的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应急监测

  监测预警组应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并组织专家对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适当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频率。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监测预报工作。

  4.3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办公室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4  响应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对各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应包含措施

  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传报道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各设区的市采取以下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4.2  Ⅲ级响应措施应包含措施

  各设区的市采取以下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确保非冰冻期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1次/日洒水抑尘作业。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等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加密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停止运行重点限产、限排燃煤工业锅炉。燃煤企业均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2)扬尘污染控制

  ①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类型,划定限行区域并以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在主城区除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外,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

  ②除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车停驶措施,持非绿标的公务用车全部停驶,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4)面源污染控制

  ①严禁城市及周边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②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5)其他措施

  ①公共交通运输加密运营频次。

  ②当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4.4.3  Ⅱ级响应措施应包含措施

  各设区的市采取以下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上学时间,停止户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4)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

  (5)露天户外大型活动减少或延期。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4)加密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等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减排、限排及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加密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强制减污减排措施。停止运行重点燃煤工业锅炉。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2)扬尘污染控制

  ①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工地等禁止砂浆现场搅拌,所有工程拆除、土方挖运等起尘作业全部停止 (水、气等抢险工程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③除保障城市重点工程的拉运渣土车辆(全密闭运输)通行外,其他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全部实行禁行。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类型,划定限行区域并以政府名义发布通告,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除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停驶措施,并视重污染天气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停驶比例。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③市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2个车牌尾号车辆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4)面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城市及周边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

  ②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5)其他措施

  ①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②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燃煤炉灶,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③公共交通运输加密运营频次。

  4.4.4  Ⅰ级响应措施应包含措施

  各设区的市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的措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

  (2)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改期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采取员工休假措施或实行弹性工作制。

  (4)城市建成区内社会车辆单、双号限行。

  (5)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执行严于Ⅱ级响应的控制措施;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停产。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4.5  省级I级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I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应急举措,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I级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办公室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办公室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6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环保、气象等职能部门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由督导检查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经总指挥批准后,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

总结评估

  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地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全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组建环境监测监察、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3支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的专家及时到位。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设区的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工作程序,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5年3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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